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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企业动态 > 正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要求部署,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财政部负责制定补助资金支出的标准和分配要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的资金安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年度规模和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有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督促地方做好相关实施工作等。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整体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各支持事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相应确定实施期限。

补助资金根据不同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按照既定补贴标准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海绵城市试点:直辖市6亿元/年、省会城市5亿元/年、其他城市4亿元/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直辖市5亿元/年、省会城市4亿元/年、其他城市3亿元/年)。试点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每批次综合评价排名靠前及应用PPP模式效果突出的,按照定额补助总额的10%给予奖励。

全文如下:

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城市管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及水生态修复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制定补助资金支出的标准和分配要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的资金安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年度规模和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有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督促地方做好相关实施工作等。

第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并落实地方支持资金,将预算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并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等,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

(三)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

(四)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第七条补助资金整体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各支持事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相应确定实施期限。

海绵城市建设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每批次实施期限3年,到2018年底全部到期结束,2019、2020年开展政策收尾有关工作;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2018年起分批启动,2020年底全部到期结束;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2018年启动,2021年底到期结束;财政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合规性、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价。根据评估结果区分不同情形,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取消、调整、整合、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八条补助资金根据不同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

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按照既定补贴标准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海绵城市试点:直辖市6亿元/年、省会城市5亿元/年、其他城市4亿元/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直辖市5亿元/年、省会城市4亿元/年、其他城市3亿元/年)。试点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每批次综合评价排名靠前及应用PPP模式效果突出的,按照定额补助总额的10%给予奖励。

黑臭水体治理示范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示范城市。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共同印发申报通知,通过组织专家资料审核、现场公开评审,确定年度入围城市。中央财政对入围城市给予定额补助,根据入围批次,补助标准分别为6亿元、4亿元、3亿元。

中西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中西部省份上报确定的3年建设任务投资额,按因素法分配资金,并按照相同投资额中西部0.7:1的比例,对西部地区给予倾斜。某省份年度获取资金额度=年度资金总额×某省3年建设任务总投资额×中西部调节系数/Σ(中西部省份3年建设任务总投资额×中西部调节系数)

第九条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及资金额度,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预算下达文件需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用于与支持事项直接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严禁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及其他与支持事项非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地方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下一级政府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使用及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审批管理各环节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竞争性程序等相关规定,干扰公平公开公正确定支持对象的;

(二)分配资金超出实施方案范围及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管理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相关要求开展督促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做好预算公开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对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年结转补助基金,全部结转到下年度安排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向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补助资金进行监管。补助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3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2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建设报 权归作者所有,如有异议后台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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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要求部署,加强有关人员经验交流,推动第二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建设,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学院主办、继续教育学院承办,定于2019年8月21-23日哈尔滨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高级研修班,具体通知如下。


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日期2019年8月21日-23日(星期三~星期五,20日报到)

报名人数限120人,报满即止。正值旺季,酒店紧张,按先后回执预留房间。

培训地点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


培训内容

1.黑臭水体整治政策制度;

2.黑臭水体整治技术路线;

3.黑臭水体整治管理要求;

4.城市水循环系统4.0理论与实践;

5.“厂-网-河(湖)”一体运维。

6.黑臭水体整治经验分享;

7.考察参观


部分师资

报告人1
任南琪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程院院士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城市水质转化规律与保障技术”国家创新研究群体带头人。兼任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资源环境与地球科学部委员,国际水协会(IWA)Fellow,教育部环境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中国能源学会副会长,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常务理事等。主要从事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改善对策,污水生物处理工艺、技术与设备,废物资源化及能源化理论与技术,环境微生物系统生物学与生态学等方面研究。主持国家和省部级项目23项。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省部级奖12项,全国创新争先奖状,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1项,著作12部,发表论文SCI收录600余篇,授权国家发明专利61项。

报告人2
章林伟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副会长(主持工作)兼秘书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原副司长,哈尔滨工业大学兼职教授。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给水排水专业,获哈尓滨工业大学环境工程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曾任建设部科技情报研究所副所长、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处长,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处长、副巡视员、副司长等职,是城镇水务、海绵城市建设、城市生态修复、住宅建设及产业化等方面的资深专家。

报告人3
王家卓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公司生态市政院院长高级工程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理事,财政部PPP专家库专家。参与多个和城市排水防涝、海绵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相关文件,参与编写《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与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等多个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先后负责海口美舍河治理、武汉机场河黄孝河治理、厦门筼筜湖治理等多个重大黑臭水体整治和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设计项目以及海口、福州、武汉等多个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咨询工作。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方案编写和技术咨询方面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先后获得华夏科技进步二等奖、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等奖项十多次。

报告人4
隋军
广东首汇蓝天工程科技公司技术总监,住建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委员,研究员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主要审查人员之一。1999年环保总局研究员,2011年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工程技术)专家,2010年度广东省环保产业优秀企业家、2012年中国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家。曾任广州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总工、院长、广州水务投资集团总工程师、广州环境投资集团独立董事。一直致力于市政工程、环境工程领域的工艺理论研究及工程设计、设备研制工作,对水环境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治理、雨水低影响开发、给排水系统工程规划、水力模型、水质模型构建与分析有深入的研究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高浓度有机废水厌氧处理、难降解有机废水深度处理、城市污水除磷脱氮、MBR工艺设计与优化运行等。主持完成多项城市污水处理重点项目。 

报告人5
唐建国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历任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上海市水务局副总工程师等职,期间曾在德国进修学习,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是国家水环境领域著名专家。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水务专家组成员、住建部村镇污水处理专家委员会成员、国家水专项城市水环境主题组、全国排水协会专家委员会等成员。


长期从事给水排水工程设计、研究工作,并有多年从事排水行业管理经历。在水环境治理与保护领域拥有丰富的理论、实践和管理经验,先后承担了数十项给排水工程设计,组织编写了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超量削减补贴等政策,为完成上海市“十一五”、“十二五”水污染减排工作作出贡献,获得“2013年国家污染物减排先进个人”称号。近五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两次获得华夏科技进步奖,多次获得《给水排水》优秀论文奖,多次获得上海市优秀工程咨询奖,是水环境领域著名专家,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陆续增加中...


培训对象

全国各设计院、水务公司、环保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相关产业园区等单位的负责人,有志于环保产业投资的企业家、企业高管及环保类创业企业创始人等。


培训费用

培训费:298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餐费(校内食堂)等。食宿统一安排。往返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到及住宿地点西苑宾馆(法院街21号,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区内,标间价格268元)

培训费需8月15日前完成汇款,由学校开具发票。如汇款或有其他缴费问题请与校方工作人员金老师联系。

户名:哈尔滨工业大学

开户行名称:工行哈市大直支行

账号:3500040109008900513

汇款请注明“城市黑臭水体二期”字样,便于及时查询。


证书颁发

培训合格,由哈尔滨工业大学颁发结业证书,证书加盖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印并统一编号。


报名及联系方式

为便于安排工作,请填写培训报名表(附件),并于招生截止日期前,电邮至招生联系人。会务组联系方式:

招生联系人:

宋老师:13691301936

杨   雷:1381115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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