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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污染谁买单?


日期:2009-08-21  作者:张楠

山东省临沂市亿鑫化工有限公司偷排砷化物超标的废水,导致江苏省邳州市发生砷污染事故,使跨界污染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频频发生跨界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了受害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由于肇事企业和受害区域属于不同的政府辖区,跨界污染事件解决起来颇为棘手,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跨界污染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怎么赔?
在很多情况下,跨界污染给当地及下游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如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内江、自贡、泸州5市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光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就达1500余万元。除此之外,跨界污染还造成了生态破坏,不仅影响当前人们的生产生活,还有可能危及子孙后代。为了处理跨界污染事故,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付出很大的行政成本。一些跨界污染还会导致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例如,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江苏省苏州市盛泽镇未达标的印染废水直接排入流向浙江嘉兴的河道,嘉兴市北部水域水环境受到污染,为此两地纠纷不断,2001年发生的筑坝事件则使双方冲突达到顶点。浙江庆元与福建松溪之间也因为水污染问题存在多年的纠纷。
一些地方为跨界污染付出了巨大的经济成本、环境成本、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如果将这些成本一一量化并加以累计,将会是一个惊人的数字。这笔账该由谁来买单?在跨界污染事故赔偿中,肇事企业和企业所在地政府理应共同承担赔偿以及事故处理的相关责任,因为他们同处于一条利益链上。首先,违法排污企业须负主要责任,因为它是污染事故的直接制造者,所以应该按照“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由它们来支付跨界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其次,要追究肇事企业所在地政府的赔偿责任。一是辖区政府有管理和保护当地环境的责任,辖区内企业偷排污染物,导致污染事故发生,说明政府监管不力。二是肇事企业向当地政府缴纳税费,当地政府从肇事企业获得了经济利益,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必须履行赔偿责任。
为了确保排污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应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原状的责任落实到位,必须建立有针对性的赔偿制度和保障措施。例如,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对“高危”企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一方面确保赔偿及时到位,另一方面预防出现企业无力赔偿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实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等措施,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污染治理和赔偿。同时,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强制性、惩罚性措施,确保肇事企业所在地政府的赔偿责任落实到位,同时,当企业无力赔偿时,政府应该履行赔偿责任,以此避免政府为企业撑起保护伞。
防止跨界污染,必须从解决不当得利这个问题入手。长期以来,造成跨界污染的肇事者以及相关得利者并没有完全承担相应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往往由全社会来买单。因此,要加大对企业和政府赔偿和处罚力度,坚决不让企业把自己该担负的成本转嫁给社会,也不让上游得利,下游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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