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具体详情如下:
公 告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拟在2019年7月份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改后的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信件至sxrdfzw@sohu.com
2.寄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
邮编:030073
信封右上角请注明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集意见。
3.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9年7月25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15日
00:48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2019年7月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地下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保障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乡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风险防控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流、湖泊、水库上游地区、水源涵养区以及有关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污染水环境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和规划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五类标准,制定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
省人民政府根据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水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情况,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主要河流的源头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重要湿地、湖泊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水环境保护需要,禁止规划建设高污染、高耗水、高环境风险项目。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城镇生活污水实际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能力百分之八十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新建或者扩建污水处理厂。
第十六条 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三章 地表水污染防治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对重点流域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三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焦化、化工、农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等高风险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
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钢铁、焦化、化工、有色冶炼、造纸、印染、制药等水污染较重的企业应当逐步实施搬迁或者依法关闭。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机制,推广节水技术,鼓励中水回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指导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煤炭采选、黑色金属采选等重点行业企业制定水污染专项治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淘汰钢铁、焦化、化工、造纸等行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
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外排废水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
向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当先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焦化企业工艺废水应当经处理达标后,方可用于熄焦工序。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实现城镇生活污水的全收集和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城镇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鼓励城镇实施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流域内所有县界城镇入河排污口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五类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水质监测设施,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入口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处理设施出水口的水质负责,不得在汛期非紧急情况和枯水期通过溢流口将城镇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处理设施出水水质以及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洗车、洗衣、洗浴、餐饮等行业经营者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除雪铲冰作业应当以机械及人工除雪为主、融雪剂融雪为辅,严格控制融雪剂使用量,减少融雪剂对水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黑臭水体治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统筹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位于城郊村、重点镇中心村、水源保护地周边村、沿河湖渠库村、主要景区村的生活污水应当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向地表水体排放的,应当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禁止农田灌溉退水直接排入水体。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减轻对水体的污染。
第三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向地表水体排放的废水,应当经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鼓励畜禽粪污处理后还田以及种养结合消纳粪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处理或者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予以扶持。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河道从事影响河流水质的放牧、种植等行为。
禁止在河湖源头区域内倾倒垃圾、非法砍伐、放牧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 鼓励水产养殖尾水生态治理,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
第四章 地下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污染状况、水资源禀赋及其使用功能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
第三十四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管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采暖、洗浴、温室养殖等利用地热资源和开采煤层气等产生的废水,应当经处理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后方可回灌地下或者排入地表水体。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三十五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和老窑水治理。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与个人实施地下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修复。
发现地下水污染且排污者可以确定的,排污者承担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责任;排污者无法认定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来源:山西广播电视台融媒体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要求部署,加强有关人员经验交流,推动第二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建设,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学院主办、继续教育学院承办,定于2019年8月21-23日在哈尔滨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高级研修班,具体通知如下。
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日期:2019年8月21日-23日(星期三~星期五,20日报到)
报名人数限120人,报满即止。正值旺季,酒店紧张,按先后回执预留房间。
培训地点: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
培训内容
1.黑臭水体整治政策制度;
2.黑臭水体整治技术路线;
3.黑臭水体整治管理要求;
4.城市水循环系统4.0理论与实践;
5.“厂-网-河(湖)”一体运维。;
6.黑臭水体整治经验分享;
7.考察参观
部分师资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城市水质转化规律与保障技术”国家创新研究群体带头人。兼任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资源环境与地球科学部委员,国际水协会(IWA)Fellow,教育部环境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中国能源学会副会长,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常务理事等。主要从事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改善对策,污水生物处理工艺、技术与设备,废物资源化及能源化理论与技术,环境微生物系统生物学与生态学等方面研究。主持国家和省部级项目23项。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省部级奖12项,全国创新争先奖状,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1项,著作12部,发表论文SCI收录600余篇,授权国家发明专利61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原副司长,哈尔滨工业大学兼职教授。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给水排水专业,获哈尓滨工业大学环境工程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曾任建设部科技情报研究所副所长、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处长,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处长、副巡视员、副司长等职,是城镇水务、海绵城市建设、城市生态修复、住宅建设及产业化等方面的资深专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理事,财政部PPP专家库专家。参与多个和城市排水防涝、海绵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相关文件,参与编写《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与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等多个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先后负责海口美舍河治理、武汉机场河黄孝河治理、厦门筼筜湖治理等多个重大黑臭水体整治和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设计项目以及海口、福州、武汉等多个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咨询工作。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方案编写和技术咨询方面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先后获得华夏科技进步二等奖、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等奖项十多次。
《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主要审查人员之一。1999年环保总局研究员,2011年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工程技术)专家,2010年度广东省环保产业优秀企业家、2012年中国勘察设计行业优秀企业家。曾任广州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总工、院长、广州水务投资集团总工程师、广州环境投资集团独立董事。一直致力于市政工程、环境工程领域的工艺理论研究及工程设计、设备研制工作,对水环境综合整治、黑臭水体治理、雨水低影响开发、给排水系统工程规划、水力模型、水质模型构建与分析有深入的研究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高浓度有机废水厌氧处理、难降解有机废水深度处理、城市污水除磷脱氮、MBR工艺设计与优化运行等。主持完成多项城市污水处理重点项目。
历任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副总工程师、上海市水务局副总工程师等职,期间曾在德国进修学习,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是国家水环境领域著名专家。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水务专家组成员、住建部村镇污水处理专家委员会成员、国家水专项城市水环境主题组、全国排水协会专家委员会等成员。
长期从事给水排水工程设计、研究工作,并有多年从事排水行业管理经历。在水环境治理与保护领域拥有丰富的理论、实践和管理经验,先后承担了数十项给排水工程设计,组织编写了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超量削减补贴等政策,为完成上海市“十一五”、“十二五”水污染减排工作作出贡献,获得“2013年国家污染物减排先进个人”称号。近五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两次获得华夏科技进步奖,多次获得《给水排水》优秀论文奖,多次获得上海市优秀工程咨询奖,是水环境领域著名专家,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培训对象
全国各设计院、水务公司、环保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相关产业园区等单位的负责人,有志于环保产业投资的企业家、企业高管及环保类创业企业创始人等。
培训费用
培训费:298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餐费(校内食堂)等。食宿统一安排。往返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报到及住宿地点:西苑宾馆(法院街21号,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区内,标间价格268元)
培训费需8月15日前完成汇款,由学校开具发票。如汇款或有其他缴费问题请与校方工作人员金老师联系。
户名:哈尔滨工业大学
开户行名称:工行哈市大直支行
账号:3500040109008900513
汇款请注明“城市黑臭水体二期”字样,便于及时查询。
证书颁发
培训合格,由哈尔滨工业大学颁发结业证书,证书加盖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印并统一编号。
报名及联系方式
为便于安排工作,请填写培训报名表(附件),并于招生截止日期前,电邮至招生联系人。会务组联系方式:
招生联系人:
杨 雷:13811151163 微信同号
邮 箱:332750310@qq.com
附件:报名回执表
哈尔滨工业大学海绵城市与黑臭水体治理
高级研修班(第二期)回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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